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德國Thyssen Krupp Stahl公司向馬鞍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熱鍍鋅生產(chǎn)項目轉讓技術并提供相關服務取得收入適用稅收協(xié)定規(guī)定的批復
國稅函[2007]1141號
安徽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德國Thyssen Krupp Stahl公司在華構成常設機構的請示》(皖地稅[2007]121號)收悉?,F(xiàn)將德國Thyssen Krupp Stahl公司向馬鞍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熱鍍鋅生產(chǎn)項目轉讓技術及提供相關服務取得收入適用稅收協(xié)定條款的問題批復如下:
根據(jù)提供的合同,德國Thyssen Krupp Stahl公司向馬鞍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熱鍍鋅生產(chǎn)項目轉讓技術是由專有技術文件、對使用該項技術的中方人員進行培訓以及技術指導三部分組成,并分別收取費用。德國Thyssen Krupp Stahl公司從事的培訓工作是將其技術知識傳授給中方,屬于技術轉讓性質,應執(zhí)行中國與德國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協(xié)定第十二條特許權使用費的規(guī)定。對德國Thyssen Krupp Stahl公司派其雇員在馬鞍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技術指導服務,如其服務形式是指導中方人員使用該項技術,德國公司人員不直接參與該技術在使用過程中的具體操作,該項指導服務仍應為轉讓技術的組成部分,執(zhí)行特許權使用費條款的規(guī)定。稅務總局近期在與德國稅務主管當局會談時進行了溝通,并達成一致意見,即對德國公司轉讓技術并提供的相關服務一并按特許權使用費條款規(guī)定征收預提稅,對其在華提供相關服務人員如一個歷年內連續(xù)或累計停留超過183天的,征收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日